{主关键词}

sp;
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。其间,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,导致溺亡事件发生。姐姐认为,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,应当赔偿。法院认为,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本案中,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,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。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,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,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。因此,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请。同时,法院还称,根据查明的事
载请务必注明出处: 责任编辑:振亭 文章内容举报
当前文章:http://5o7.zentaike.cn/3mrvvs/183d.html
发布时间:07:27:18
蜘蛛资讯网热门国内